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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发表于 2012-06-25 14:38:2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其后确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即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法律规定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并不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贯彻养老育幼的原则。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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