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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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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发表于 2012-06-19 15:14:2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 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 十周岁以上的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随着养父母的离异,未直接抚养该子女的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亦随之解除。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子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扶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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