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私自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属于无效行为。婚外情行为是法律和社会公德都反对的,违反了社会公德也是妨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这种赠与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必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效力如何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夫或妻赠与财产给情人时,配偶一方一般是不知情的,但接受财产的情人应属于明知配偶是不同意的,因此情人不存在善意行为了, 不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因此,配偶知情后,可以要求情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