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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有哪些?
发表于 2012-06-20 15:01:3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不论是在法院开庭,还是在法院的派出法庭开庭,也不论法官着装是否正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基本上都会在开庭时予以告之。主要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如果觉得自己打官司没有底,或自己因故不能出庭,需要请人代为出庭,法律是允许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官或书记员回避。指法院的某一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3、当事人有权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

4、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发问。在有些案件中,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对于澄清案件事实是有效的,但有的当事人有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可能不知道有这一项权利,有时法官也会忘记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进入了辩论阶段,因此,这里提醒当事人注意。

5、当事人有互相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发言要注意时机,在法庭上,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一切诉讼程序要依法官的指挥进行,不能谁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谁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那样法庭审理的秩序会被打乱。因此当事人讲话要按法定顺序来,不能随意插话以及打断当事人的话。另一方面,在法庭上发言,要注意讲的话与案件有关,且不重复。

6、当事人有取得裁判文书的权利。

7、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对于一审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有对判决不服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上诉,就意味着当事人即将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打官司。如果当事人基于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确破裂的认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一般二审程序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是否上诉,当事人需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15日内仔细斟酌,以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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