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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离婚后一个月内闪婚并生孩子,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发表于 2012-06-07 11:54:1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律师解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知道对方有过错,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在离婚时当事人并不知情,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才能保证无过错方权益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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