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权,虽然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推导出夫妻间同居权的相关理论,但并不是允许一方无条件地行使权利,因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时婚姻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就是说夫妻间还有相互尊重的义务,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人身自由,不允许一方强制另一方做任何不情愿的事情,包括性行为。况且性生活是夫妻间自然的灵与肉的交流,首先应当是以自愿为前提的,是夫妻双方的幸福。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妇女”也包括妻子,妻子首先是妇女然后才是配偶,我国立法也没有例外的规定,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承认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更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