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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法院立案管辖标准
发表于 2015-08-27 14:25:25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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