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本规定所说“以上”含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