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上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此项规定为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法院可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
行为保全的规定还能为婚姻案件当事人维护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离婚、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中,经常存在着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子女的抚养权或存在报复心理,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孩子,如藏匿孩子,将孩子抢走后离开居住地,甚至私带孩子出境等情况,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导致法院难以判决或难以执行,严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的规定,婚姻家庭律师可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包括责令当事人移交子女或禁止其藏匿孩子、私带子女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