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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骗
发表于 2012-06-07 09:23:2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被告人胡某,男,1982420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127,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郭镇南田塘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85,胡某被抓获。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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