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推荐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文章内容
彩礼应否返还
发表于 2012-06-07 10:15:4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

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

结婚给付彩礼的现 象仍然比较普遍,而不少家庭因此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再者,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

,没有婚姻这个基础,就不存在彩礼的问题,故给付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中规定了

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其次,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释(二)》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

的,可酌情返还。虽然《解释(二)》第十条并未明确规定彩礼应如何返还,但从《解释(二)》作出第十条规定的本意来看,

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所以,针对这一点而言,《意

见》规定的酌情返还并不与《解释(二)》的规定相抵触。基于此,返还彩礼的数额主要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两个方面来综合考

虑。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讲,虽然给付彩礼是以婚姻为基础, 不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但同时给付彩礼是一种习俗,不是双方当事

人婚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并不 违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也不同于一般的有条件赠与。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要考虑

到男、女双方的客观经济条件,并且彩礼在给付后,会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中以各种消费形式被逐渐消耗。故

此,结合这两方面因素,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酌情而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 的范畴。

 

婚姻律师 | 律师团队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外遇婚外情 | 军人离婚 | 离婚常识 | 离婚债务 | 常见问题 | 财产分割
Copyright ? 2010-2088 京ICP备09050384号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电话:13269109326 邮箱:guhuixiao@yingk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