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的子女)、表兄弟姐妹(姑、舅姨的子女),伯叔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等。
法律禁止一定范围血亲不能通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因为夫妻的血缘关系如果太近,容易将疾病和生理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对人口素质、民族健康、人类发展造成危害。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在关精神病,提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