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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发表于 2012-06-19 15:25:4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离婚后一段时间发生困难的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困难出现在离婚后,则困难方不得要求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目的是帮助经济上弱势一方克服离婚后生活上的困难,所以不以困难方过错为条件。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且帮助方是在办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助。在我国目前实际生活中,女性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性,离婚时常常是女方发生生活困难,但经济帮助并不只适用于帮助女方,男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同样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及履行方式,一般是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此经济帮助是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以帮助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以将共同财产多给困难方一些来代替经济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便于切实解决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实际问题。
    在执行帮助期间,困难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够维持其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定的帮助执行完毕后,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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