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形态有二,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即是采取了狭义的事实婚姻说。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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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应掌握如下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