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是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老人可先和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是公证证明的,应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后,老人生活有困难,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子女是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解除。有些老人发表了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分开居住或分割了财产,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相互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将来的法定继承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