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买袋米,是生活小事,夫妻都有权独自处理。
房屋买卖是重要的处理决定,没有夫妻的一致意见买卖是无效的,除非第三人属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