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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原则
发表于 2012-06-07 09:44:0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在处理和分割公司财产时,一要按着《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二要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原则处理。
 
1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 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3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原则
1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主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愿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4 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5、当事人对公司出资额或收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又不同意评估和无法评估的,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可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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