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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管辖
发表于 2015-05-28 11:35: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应诉管辖
由于人员流动频繁,在离婚案件的立案中,法院对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往往有着严格的要求。新《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确立了应诉管辖制度,或称默认协议管辖制度。婚姻家庭律师可充分利用该规定为当事人的案件管辖争取更大的范围,但同时应注意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对管辖有异议的,务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否则法院将根据该规定视为有管辖权,而不是按原有民事诉讼法的做法_即使逾期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也会根据主动审查移送管辖的规定予以移送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而应诉管辖明确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虽然没有将专门管辖排除在外,但笔者认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也应属于例外范围,地方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应诉管辖的规定取得对双军人案件的管辖权。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中,也明确了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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