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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发表于 2012-06-25 14:32:56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两者各有特点。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亦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但是仅有被继承人的死亡不能引起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以法律事实构成为发生根据的,这一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只有单一的任一个法律事实,都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前提,没有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但是遗嘱继承与遗嘱不是一回事。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而遗嘱继承,不仅要有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的意思表示,还须有被指定的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则遗产仍须按法定继承办理,不适用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进行的继承。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所做出的对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也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在遗嘱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甚至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由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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