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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发表于 2012-06-25 14:50:0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目前,我国法律除在《继承法》第32条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有所规定外,尚无其他明文规定。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则在互惠原则下,可将动产遗产移交给该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处理。这一原则在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得到采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应依中国法律收归我国所有,只有在负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才将该项财产交归死者的所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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