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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发表于 2012-06-25 14:45:2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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