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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妻子”落跑心存不满杀死“小舅子”
发表于 2012-06-07 09:11:3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张某通过买卖婚姻得未成年妻子,同居一个半月后,老婆不辞而别,他数次到岳丈家找寻未果,提出退回礼金遭到拒绝,愤恨之余竟将正读初中的小舅子刺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害人余某某的姐姐小红(17岁,化名)订婚,并付给小红父母31000元礼金,小红与张某在新余市和深圳市同居生活一个半月。同年8月下旬,小红不辞而别。为此,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找到小红父母要求他们交出小红或退回礼金,但均遭拒绝,被告人张某怀恨在心。
 
        同年911日,被告人张某从深圳宝安乘车至兴国县,次日被告人张某携带水果刀乘车来到江背镇,在兴国县江背初中门口遇见被害人余某某(男,生于1994年)后,将其带到兴国县化工厂老办公楼后面一间厕所旁,被告人张某追问小红去向,被害人说不知道,被告人掏出水果刀相威胁,并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的后背部和颈部各一刀,被害人被刺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某某系锐器伤致右颈动脉断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因婚姻纠纷而报复杀害无辜少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但是其杀害无辜少年,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356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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