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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重婚而请求离婚
发表于 2013-02-20 10:41:02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32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行为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其破坏力足以使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离婚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三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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