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一方未到场,民政部门已经颁发给当事人结婚证,未到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民政部门没有权利撤销已经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生活多年,一方才主张结婚登记时自己未到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以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效力为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