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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发表于 2012-06-15 11:04:0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1、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或执行。 (5)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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