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案外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对婚姻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福音,也是婚姻家庭律师开拓业务的一个机遇。因为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中,不乏夫妻一方通过虚假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将房产、存款、股票等共同财产私下予以转移的情形,而夫妻另一方发现后,针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缺乏直接的救济方式。鉴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程序要件的严格要求,律师以往对此往往无能为力。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确立,为夫妻财产权利受侵害一方增加了救济制度,掌握并注意适用的主体、条件、时间、管辖法院等,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互排斥问题,即不能同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