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对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所以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为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能力的丧失。丧失继承能力的继承人绝对不会再成为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是继承能力的丧失,仅仅是相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而不是对于任何人的遗产都没有资格继承。所以,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丧失继承权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而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此可见,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在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但若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的,或者其在取得财产上有恶意,则其他继承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时,第三人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