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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主张“精神损失费”合法吗?
发表于 2012-06-20 11:06:59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用语,只是通俗的一个说法,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情况下法院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一方出于自愿支付一方青春损失费的,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会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青春损失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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