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用语,只是通俗的一个说法,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很多情况下法院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一方出于自愿支付一方青春损失费的,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会禁止。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青春损失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