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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 2012-06-25 14:29:1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房屋产权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414 京国土房管权[2003]28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现将继承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承人死亡后继承继承房产、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继承继承房产,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夫妻一方死亡,被继承人的房产全部为夫妻另一方继承,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继承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如申请人为被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登记部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三、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同时将其所有的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包括继承后连同另一半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他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经公证的赠与书、接受赠与书,申请继承、赠与房产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予以登记的,在赠与房产部分收取契税后,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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