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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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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产房的处理。
发表于 2012-06-15 15:52:47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军产房由于土地来源和用途的特殊性,更由于军人身份及职级变动的经常性,这种变动与住房变迁密不可分。军产房的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对于军产房,原则上只适宜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在经济价值上不宜按商品房评估作价,但在进行补偿是可以适当考虑房屋可带来的实际利益。

    1、与军人离婚,共同居住使用的营房的处理。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因此,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只有在符合“生活困难”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分配给军人使用的非营区里的军产房的处理。

    这种房子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3、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处理。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的,非军人方就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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