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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发表于 2012-06-06 21:04:4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咨询:
    我是河南郑州人,在20034月份与丈夫领取结婚证,因经济压力比较大,所以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49月,我们用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当时的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我丈夫的名字。20057月我们才在老家举行婚礼,并宴请了亲戚朋友。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原因,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想协议离婚。但我丈夫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该房屋为自己一人所购买,而且当时二人只是领取了结婚证书,并未举办婚礼,因为产权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此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律师,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他个人的财产?
 
    谷会肖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夫妻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领取结婚证为准,这与农村当中理解的以办理婚宴为结婚从而成为夫妻显然不同。本案中你们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34月份,20057举行婚礼仪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建立的实际日期是20034月。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我国《婚姻法》也采纳了约定财产制,即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夫妻婚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即使产权人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的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您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您的权利。

    谷律师电话:1326 910 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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